展億環保-事業廢棄物政策 0402

2014-04-02 15:07

展億環保

  廢棄物之管理,始於1974年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且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相關條文僅有三條,其規定甚為簡單;至1987年環保署成立後,則以健全事業廢棄物整體管理機制為目標,積極致力於研議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制度建立等行政管理措施,開始掌握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及建立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許可制度;隨後於1993~1999年間經濟部與環保署執行「工業廢棄物五年處理計畫」,共同推動廢棄物產源減量及開放多元再利用管道之工作,及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之增修訂作業,全面促使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進入網路化作業,及確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權責。

        至2000年,本署為加強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避免棄置事件再度發生,遂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政策目標,進行包含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共同清理之法源依據、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建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GPS追蹤系統及推動環保科學園區等多項管制政策執行。長期以來,本署對於事業廢棄物管制作業已具相當成效,故未來除持續落實相關管理作為外,則將加強推動如再利用產品流向管理、不適燃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需求評估及建全法規制度等相關作業,以確保國內環境之安全。

一、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工作,雖已於2001年將相關權責移轉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本署仍責無旁貸,積極協助進行簡化申請程序、擴大再利用申請管道等政策推動與輔導,逐年提升整體資源有效再利用率。

二、輸出入

        我國目前雖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但依據公約規定,非締約國仍可與締約國簽署雙邊或多邊協定(議),以共同管制有害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故為提升我國地位及保護我國環境,本署仍堅持建立一廢棄物輸出輸入有效管制體系,包括配合公約制定相關法規、加強海關、航港與環保人員專業訓練、簽署雙邊協定及積極參與巴塞爾公約相關活動等,確保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妥善處理。

三、清除處理機構許可制度

        有關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於開始經營清除處理業務前,須先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各項許可後,才可經營清除處理業務。其中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者,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應取得核發機關同意設置文件。但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

        另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政策,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銜本署發布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為之。

四、事業廢棄物流向申報制度

        為確實掌握事業廢棄物各項資訊及增進整體廢棄物流向之管理時效,透過持續修訂各項管理法規,再配搭以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為主幹之追蹤系統、許可系統、填報系統,進而制定一套完整的產源、清除者、處理者、再利用者、越境處理者、最終處置者之管理策略。

資料來自:https://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323&path=15564&guid=098ac874-7f5d-41a3-a1e5-2b7c4df9a234&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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